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赔偿的裁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文件
[2022]湘劳裁字〔2022〕第001号
关于工伤赔偿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仲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了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受伤的赔偿问题。现将本案裁员及赔偿结果裁定如下:
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某公司在工作中受伤,请求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医疗费、工亡补助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仲裁事实和证据
1. 被申请人某公司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被申请人某公司员工在某医院死亡。
2. 事故发生时,被申请人某公司未为申请人某公司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也未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 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某公司员工履行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费用不足法定标准,申请人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存在aggravated后果,被申请人公司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仲裁裁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1. 被申请人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某公司员工工伤赔偿金人民币XX万元整(即某金额),并承担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工伤赔偿的裁定 图1
2. 被申请人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某公司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万元整(即某金额)。
3. 被申请人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某公司员工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人民币XX万元整(即某金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Syndicators(编译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