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支付日期未列明导致纠纷的民事调解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院方在此就一起因抚养费支付日期未列明而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已解除。根据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约定儿子(或)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双方约定,抚养费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日期不明确。
自抚养费支付日期未列明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完毕抚养费支付义务发生纠纷。男方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抚养费应按月支付,而女方未能明确支付日期,致使其无法及时给付儿子抚养费,影响儿子的生活和学。女方则认为,抚养费支付日期不明确,双方应协商确定,男方无权擅自主张。
为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院方组织调解。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院方提出以下调解方案:
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抚养费的支付日期不再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男方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有权要求女方按照协商确定的时间支付抚养费。女方在接到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通知后,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抚养费。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支付日期在一年内,且无争议,则可签订的人民法院调解书 effective期限为一年。如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支付日期在一年外,则可签订的人民法院调解书 effective期限为两年。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支付日期在一年内,但存在争议,则可不签订人民法院调解书,但应按照院方的调解意见履行。
本调解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关于抚养费支付日期未列明导致纠纷的民事调解书》 图1
双方当事人经充分沟通,对上述调解方案表示同意,愿意按照调解方案履行各自的义务。
院方:
(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男方:
(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女方:
(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调解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院方依法制作的《关于抚养费支付日期未列明导致纠纷的民事调解书》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特此公告。
(院方名称)
(公告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