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之合法性及程序性问题探析

作者:小✯无赖ღ |

在现代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仲裁作为一项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凭借其高效性、专业性和自治性等诸多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仲裁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裁决超仲裁请求”(Exceeded Arbitral Claim)便是颇为值得注意的现象。“裁决超仲裁请求”,是指仲裁庭在作出的最终裁决中,对超出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范围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了裁判。这种情形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破坏 arbitration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引发了广泛讨论。

论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之合法性及程序性问题探析 图1

论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之合法性及程序性问题探析 图1

围绕“裁决超仲裁请求”的定义、合法性分析、程序性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裁决超仲裁请求”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裁决超仲裁请求”这一术语在法律文献中并不常见,但在 arbitration 实务中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第 57 条和《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arbitral award 必须在尊重当事人协议的前提下作出,并且应当符合争议事项的具体范围。

在实践中,仲裁庭有时可能会超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范围或者对与争议无关的事项作出裁决。这种情形被称为“裁决超仲裁请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事实上的超出:仲裁庭在裁决中处理了申请人在其请求书中未提及的事实问题。

2. 法律上的延伸:仲裁庭虽然没有直接超越事实,但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超出争议事项的范畴。

3. 独立请求的审查与裁判:即使是在双方均未提出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也主动作出了裁判。

这种行为不仅可能违背了 arbitration 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裁决超仲裁请求”之合法性分析

(一)对“裁决超仲裁请求”的法律定性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57 条的规定,arbitral award 必须基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并且应当严格限于争议事项的具体范围。如果仲裁庭在裁决中处理了超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范围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在许多国家的 arbitration 法律体系中,存在“仲裁庭不得审查未提出的请求”(No-ultra petita in Arbitration)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含义是,arbitral tribunal 仅对当事人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的争议事项拥有管辖权,而无权自行扩展现有争议的范围。

“裁决超仲裁请求”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二)“裁决超仲裁请求”与程序正义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裁决超仲裁请求”还可能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抗辩权。具体而言,如果仲裁庭在未经过当事人充分陈述的情况下作出了超范围的裁判,则不仅违背了 arbitration 的基本程序要求,还可能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的公正性,进而影响当事人对仲裁机制的信任。

“裁决超仲裁请求”的司法审查标准

在国际 arbitration 实务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仲裁裁决存在“超仲裁请求”的问题,则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申请撤销该裁决。具体而言:

(一)国内法视角下的审查标准

论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之合法性及程序性问题探析 图2

论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之合法性及程序性问题探析 图2

在,《仲裁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中包含了“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果仲裁庭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则可能被认为违反了法律程序,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

在实践中,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超裁部分是否与争议事项具有直接关联;

2. 当事人是否因此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3. 仲裁庭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

(二)国际视角下的审查标准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裁决超仲裁请求”的审查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在英国,《1980 年仲裁法》规定了类似“no-ultra petita”原则,并且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的约定事项。

在国际 arbitration 领域,UNCITRAL 也明确指出,arbitral tribunal 在处理争议时应当避免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如果出现超裁情形,则可能被视为违背了公正性原则,从而导致“撤销裁决”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后果。

“裁决超仲裁请求”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 arbitration 实务尽管存在差异,但对“裁决超仲裁请求”问题的基本态度是一致的。以下将从域外经验中吸取教训,并为我国实践提供参考:

(一)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no-ultra petita”原则被视为仲裁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义务。如果仲裁庭在裁决中处理了超出当事人申请范围的事项,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

(二)英国的经验

英国法院在审查“裁决超仲裁请求”的问题时,通常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具体而言,在衡量是否应当撤销裁决时,法院不仅会考虑超裁行为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还会考察仲裁庭是否有合法依据支持其超出请求范围的决定。

(三)对我国实践的启示

基于前述域外经验,我国在处理“裁决超仲裁请求”问题时,可以进一步完善以下方面:

1.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裁决超仲裁请求”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2. 加强仲裁程序监督:建议在 arbitration 实务中引入更为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仲裁庭始终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

3. 提高 arbitrators 的专业素养:加强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培训,避免其因主观原因导致超裁情形的发生。

“裁决超仲裁请求”问题的本质,反映了 arbitration 实务中对程序公正性和当事益保护的双重考量。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期在确保 arbitration 效力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域内域外实践经验的与借鉴,我国可以在处理“裁决超仲裁请求”问题时采取更为全面和审慎的态度,从而推动 arbitration 实务向着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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