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与仲裁协议的区别|法律实务解析

作者:じ☆ve |

仲裁庭与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基本关系

在现代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仲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这项制度中,"仲裁庭"和"仲裁协议"是两个核心概念,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引发混淆的术语之一。究竟仲裁庭?什么又是仲裁协议?它们之间又存在哪些区别?

简单来说,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达成的书面文件,用于约定将特定的争议提交给某个独立机构(通常称为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和适用法律。而仲裁庭则是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由 arbitrator(仲裁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仲裁庭与仲裁协议的区别|法律实务解析 图1

仲裁庭与仲裁协议的区别|法律实务解析 图1

两者的密切关系在于: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无法成立一个合法的仲裁庭;而离开了仲裁庭的实际运作,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也只是一纸空文。明确二者的区别对于准确理解仲裁程序的本质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及其法律属性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仲裁协议广义上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即的" arbitration clause"),或者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达成的单独和解协议(即的"submission agreement")。狭义上的仲裁协议特指后者。

从法律构成上看,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合意性: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

2. 具体性:约定的争议事项应当明确且可以特定化。

3. 合法性: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2)仲裁协议的功能与法律效力

作为仲裁程序的基础,仲裁协议具有多重功能:

- 管辖协议:确定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

- 程序选择:明确适用的具体仲裁规则。

- 权利义务分配:约定双方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1. 约束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 排除法院管辖:除非协议无效,否则法院通常无权干预案件的具体实体问题。

3. 执行力:根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与运作机制

(1)仲裁庭的基本构成形式

Arbitral tribunal(仲裁庭) 是由一名或数名 arbitrator(仲裁员)组成的临时性司法组织,负责具体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根据人数划分,仲裁可以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

- 独任制:仅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 合议制: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分为首席仲裁员和两名次席仲裁员。

(2)仲裁庭的产生方式

仲裁庭的产生方式通常由仲裁协议事先约定或通过事后协商确定。常见的组建方式包括:

1. 双方共同指定: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

2. 机构任命:如果案件提交给一个专业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则由该机构依照其规则指定仲裁庭成员。

3. 协商达成一致:在特定情况下(如紧急仲裁程序),双方可能直接就仲裁员人选达成共识。

(3)仲裁庭的权力与义务

作为争议解决的核心,仲裁庭享有一系列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 事实调查权: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证人或专家意见。

- 裁决权: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最终裁决。

- 程序监督权: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性。

仲裁庭也需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 独立性:保证审判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2. 中立性:对待双方当事人保持平等态度。

3. 及时性: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期限,避免拖延。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的主要区别

明确两者的区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概念外延、法律地位、权力来源等方面进行比较:

(1)概念外延不同

- 仲裁协议:是一种合意性的契约文件,主要体现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约定。

- 仲裁庭:是一个组织或机构,体现为具体的人员组合和运作形态。

(2)法律地位差异

- 仲裁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私法"性质的合同契约,在内容上具有类似于诉讼管辖权的效果。

- 仲裁庭: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而成立的临时性司法组织,被视为 quasi-judicial(准司法)机构。

(3)权力来源不同

- 仲裁协议:其效力源自于当事人双方的自主约定,属于私权利范畴。

- 仲裁庭:其权力来源于两个方面:

1. 约定方面:由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授权。

2. 法定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赋予。

(4)程序作用不同

- 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起点和基础,决定了仲裁庭能否成立以及案件如何处理。

- 仲裁庭:负责具体落实仲裁程序,包括证据收集、审理安排、裁决作出等事项。

仲裁庭与仲裁协议的区别|法律实务解析 图2

仲裁庭与仲裁协议的区别|法律实务解析 图2

案例分析:从实践看二者的区别

(1)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经典案例

在 SIAC 处理的一起复杂商事争议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交 SIAC 的仲裁条款。随后,SIAC 根据该条款指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依照《SIAC 仲裁规则》进行审理。仲裁庭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 仲裁协议 如何指引 仲裁庭 成立和运作的过程,以及两者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作用。

(2)我国不予承认伦敦临时仲裁庭的典型案例

在一起涉及外国仲裁的案件中,国内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并成立了伦敦临时仲裁庭,但由于该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最终裁定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这一案例凸显了 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是 arbitration award(仲裁裁决)被承认的前提条件,也表明了 仲裁庭 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两者区别的现实意义

仲裁制度的精髓在于它的自治性与效率性。准确把握 仲裁协议 和 仲裁庭 的区别,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复杂法律机制,更能帮助实践者在实际操作中避免误区。

在 ""倡议背景下,随着跨国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涉及仲裁协议和仲裁庭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只有深入理解两者的核心区别并恰当运用,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解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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