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表决权差异的法律规定及其影响

作者:凉城 |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 companies in China are increasingly adopting differentiated voting structures to attract talent and secure long-term development.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股权安排手段,差异化表决权结构(differential voting rights structure)不仅在境外市场如美国纳斯达克和香港交易所较为普遍,在中国的科技创新企业中也开始逐渐兴起。这种结构的主要特点是允许公司创始人或其他特定股东拥有超越普通股东的超级投票权(super voting right),以保持控制权的吸引外部投资。

尽管这种方式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优势,但也引发了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利平等性以及法律合规性的诸多争议。为此,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司表决权的行使和差异化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和限制。从这些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公司法对表决权差异的具体规范,并探讨这种结构在科创板等新兴市场中的实际影响。

股票转让视为转换为普通股的法律解读

在中国公司法框架下,股票转让被视为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这些程序通常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工商登记备案以及股东名册的更新等。

公司法对表决权差异的法律规定及其影响 图1

公司法对表决权差异的法律规定及其影响 图1

特别是在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special voting shares)的情况下,这种转让行为可能会引发更复杂的法律后果。根据新加坡交易所的规定,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票在转让时,默认会被视为转换为普通股(common stock)。这意味着原股东在维持控制权的可以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来实现资金需求,而不会因股权转让而导致其对公司的管理权发生根本性变化。

这种规则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公司创始人与新引入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差异。一方面,特别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高投票权比例维持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新的投资者在获得普通股后,虽然每股的投票权重较低,但仍然可以参与公司的正常治理流程。

科创板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具体规定

随着2019年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科创板的《上市规则》和配套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differentiated voting structure)的支持与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重可以远高于普通股股东。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对不同类别股票投票权的具体规定上。某些公司可能会赋予A类股10票/股的投票权,而B类股仅为1票/股。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的规定也明确设定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让的条件与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年;

在锁定期内,此类股份不得随意转让或质押;

股东大会对特定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的决策仍需遵循普通股“一股一票”的原则。

这种设计理念既为科技创新企业的创始人提供了维持控制权的空间,又通过严格的限制条件确保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于股东权利平等性的法律思考

尽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在科创板中获得了制度支持,但仍需注意其与公司法中“股东权利平等性”原则之间的潜在冲突。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基本原则,股东的法定权利应当是平等的,不得随意减损或扩大。

在这种背景下,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存在可能被视为对这一原则的突破。相关法规特别强调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要求公司在设置差异化投票机制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院在处理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纠纷案件时,也应严格审查该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边界的确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科创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从实际效果来看,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在科创板中的实践展现出一定的积极意义:

1. 人才保留机制:这种结构为公司创始人和核心技术团队提供了长期绑定的经济手段。

2. 治理效率提升:通过集中决策权,公司可以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战略定力。

3. 融资便利性:投资者在分享公司成长红利的也能对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合理定价。

公司法对表决权差异的法律规定及其影响 图2

公司法对表决权差异的法律规定及其影响 图2

这种结构也对公司的持续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科创企业在设计和实施差异化表决权机制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充分披露信息: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文件中详细说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设置目的和影响。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通过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加强对特别表决权行使过程的监控。

完善退出安排:为特别表决权股东设计合理的股权转让路径,避免因股权流动性不足引发的潜在问题。

与法律建议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下一步的重点将是现有实践经验,并在制度层面作出相应优化:

1. 完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规则和终止条件。

2. 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特别表决权机制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3. 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制定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自律规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作为法律从业者,在参与相关企业章程设计或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始终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这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也为全球公司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从股票转让视为普通股的简单规则,到科创板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支持,中国公司在治理创新方面展现出巨大的潜力和活力。在追求效率与创新的我们更需要关注法律底线的坚守和市场公平性的维护。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战略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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