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民事调解书异议的温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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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民事调解书异议的温馨指南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由审判人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在我国,《民事调解书》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调解书内容存在异议,往往导致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针对这一问题,《关于处理民事调解书异议的温馨指南》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份全面、准确、实用的异议处理指导,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异议的提起

1. 异议提起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不服,应当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15 日提起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2. 异议提起的方式

当事人提起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载明异议的具体内容、事实和理由。对于涉及调解书内容的形式问题,可以要求法院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更正。

调解书异议的处理

1. 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异议后,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质证,或者邀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1)维持调解书: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者异议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无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调解书。

(2)修改调解书:异议理由成立,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推翻调解书:异议理由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推翻调解书。

2. 当事人对法院处理异议的决定不服的救济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处理异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再审程序。在上诉、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一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质证,或者邀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审查。

温馨提示

《关于处理民事调解书异议的温馨指南》 图1

《关于处理民事调解书异议的温馨指南》 图1

1. 及时提起异议: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应当及时提起,避免超过法定的异议期限,导致异议无法被法院受理。

2. 明确异议当事人提起异议时,应当明确异议的具体内容、事实和理由,以便法院准确理解异议,并作出恰当的处理。

3. 合法行使权利: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应当依法行使权利,避免使用非法手段,如采取人身威胁、侮辱诽谤等方式。

《关于处理民事调解书异议的温馨指南》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份全面、准确、实用的异议处理指导。希望本文能对当事人处理民事调解书异议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最终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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