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法与劳动争议仲裁: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作者:花刺 |

arbitration 和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是解决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两种重要法律手段,它们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从定义、特征、适用范围等方面详细阐述仲裁法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仲裁法概述

Arbitration 法是通过第三方的中立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其本质是一种合同性质的行为,要求双方自愿同意将争议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Arbitration 法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在商事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1. 定义与特点:

定义:Arbitration 是指争议双方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仲裁员或由若干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与劳动争议仲裁: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图1

仲裁法与劳动争议仲裁: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图1

特点:

公平性: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灵活性:不受传统诉讼程序的严格限制

经济性:相比法院诉讼,通常时间更短、成本更低

秘密性:审理过程不公开进行

2. 主要特点:

自愿性:基于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

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特定领域的专家

独立性:裁决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是专门用于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的一种特别程序。它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和社会保障功能,在性质上属于准司法行为,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或监督实施。

1. 定义与特点:

定义: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特点:

公益性: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社会性:程序设置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强制性:争议双方必须执行生效裁决

2. 主要特点:

专门性: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

平等性:在程序设计上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终局性:除法定情形外,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申请其他救济途径

两者的区别

尽管仲裁法和劳动争议仲裁都属于非诉讼解决方式,但从多个维度分析两者存在显着差异。

1. 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主体不同:Arbitration 的仲裁机构通常由行业协会或民间组织设立;而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建。

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 后者则专门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2. 在程序规则上的区别:

案件管辖:

Arbitration 程序中, 双方可自行选择仲裁机构和 arbitrator(s)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中的管辖权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审理方式:

Arbitration 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并进行辩论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实行较为简化的调查取证程序

3. 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裁决终局性:

Arbitration 裁决可以通过法院撤销, 但需符合法定事由;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执行

仲裁法与劳动争议仲裁: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图2

仲裁法与劳动争议仲裁: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图2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裁决一般具有终局效力, 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个别情形外)

4. 在适用手段上的区别:

调解与裁决:

Arbitration 程序中注重调解与裁决的结合运用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更强调通过仲裁手段实现社会公平

适用范围的具体分析

1. Arbitration 法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其典型领域包括:

合同争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股权纠纷: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争议

建筑工程:工程款支付、质量责任等问题

2.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特定争议类型, 这些争议必须是具备以下特征的劳动关系引发:

人格从属性:一方必须接受另一方的管理监督

经济依附性:一方的劳动报酬来源于另一方

合法性:争议事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Arbitration 法与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虽然在形式上都属于非诉讼解决机制, 但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程序规则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这些差异不仅有助于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制度, 更能为争议双方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选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只有这样, 才能让每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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