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的类型及表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包含其肖像的作品。”肖像权侵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本文旨在分析肖像权侵权的类型及表现,以期提高司法实践中的识别能力。
肖像权侵权的类型
肖像权侵权的类型及表现 图1
1.未经同意制作、使用肖像作品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包含其肖像的作品,构成肖像权侵权。具体表现如下:
(1)制作、使用涉及肖像权人的肖像作品,如照片、雕塑、绘画、动画等。
(2)在商业广告、广告海报、商品包装、网络平台等场合使用包含肖像权人的肖像作品。
2.同意之后使用肖像作品
在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包含其肖像的作品,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需注意,同意的方式应书面且具有明确的意向,签订合同、信函、等。具体表现如下:
(1)肖像权人明确表示同意其肖像可以被使用。
(2)肖像权人通过实际行动表示对肖像作品的同意,如提供肖像、允许拍摄等。
肖像权侵权的表现
1.直接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制作、使用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如照片、雕塑、绘画、动画等。
(2)在商业广告、广告海报、商品包装、网络平台等场合使用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
2.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通过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使他人肖像权受到侵犯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制作、使用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但属合法制作、使用,不构成侵权。
(2)为商业目的,制作、使用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构成侵权。
(3)为创作目的,制作、使用包含他人肖像的作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构成侵权。
肖像权侵权类型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识别,防止错误判断。应加强对肖像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促进肖像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