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侵犯肖像权规定一览

作者:碎碎念 |

新民法典侵犯肖像权的规定是指在中国《民法典》中与个人肖像权相关的新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利,包括制作、使用、发表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中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发表、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制作、使用、发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使用肖像权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构成侵权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应当给予报酬。”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发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擅自公开、传播当事人的肖像;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的肖像,未给予报酬等。

侵犯肖像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肖像权被侵犯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因肖像权被侵犯导致的精神损害,包括焦虑、恐惧、自卑、压力等。经济损失是指因肖像权被侵犯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赔偿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律师费等。

为保护个人肖像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制作、使用、发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应当尊重自然人的权利。在制作、使用、发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时,应当尊重自然人的意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侵犯肖像权规定一览图1

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侵犯肖像权规定一览图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在这个过程中,民法典作为我国最新的民法法典,备受关注。民法典人格权保护部分,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成为了广大公众和律师们关注的焦点。结合新民法典的规定,对侵犯肖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览。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dp. 101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这为肖像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类型

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侵犯肖像权规定一览 图2

新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侵犯肖像权规定一览 图2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未经本人同意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

2.恶意毁损、 mutilate或者其它方法侵害他人肖像权。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肖像。

4.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权,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

1.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影响。

4.赔偿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保护肖像权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肖像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保护肖像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

2.个人信息不得被非法收集、使用、出售或者提供。

3.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用户发布、传播的肖像信行审核和管理。

4.有关部门应当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从行为类型、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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