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侵害肖像权的法律条款
侵害肖像权的法律条款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泄露、出售、购买、传播他人肖像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的肖像。”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
2. 非法出售、购买、交换他人的肖像。
3. 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传播他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
4. 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文章、图片、视频等。
5. 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业广告、广告载体、网络信息传播等。
6. 其他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侵害肖像权的法律条款 图2
侵害肖像权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包括经济损害、名誉损害、心理损害等。对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我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侵害肖像权,我们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传播他人肖像时,要确保已经获得了他人的同意。对于商业用途,应当事先征得他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在使用他人肖像时,要确保其合法、正当、必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泄露、出售、购买、传播他人肖像的法律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肖像权,我们要依法使用他人肖像,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我们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侵害肖像权的法律条款图1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点分析民法典中关于侵害肖像权的相关条款,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民众提供准确的指导。
《民法典》千零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该条款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即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权具有排他性,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出售或提供给他人。这一规定意在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不受侵害,也规范了市场行为。
《民法典》千零一十四条规定:“用于制作画像、雕塑、照片、电影、戏剧等作品的,可以不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但是,这一条款并非绝对,如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其同意,或者违反其不同意使用肖像权的规定,则构成侵权行为。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艺术创作,要尊重公民的肖像权。
《民法典》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应当经自然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一条款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的法律要求。如果使用肖像权未经同意,或者未支付相应费用,则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规定了侵犯肖像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千零一十七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也要注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处理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