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侵犯肖像权:如何依法维权?
视频号侵害肖像权是指在视频号平台上发布、传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权利。”视频号侵害肖像权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针对视频号侵害肖像权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受害人在发现视频号侵犯肖像权时,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行为扩大造成损害。
2. 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在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在视频号平台上发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恢复其名誉和形象。
3. 赔偿损失:如果视频号侵害肖像权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4. 向有关部门投诉: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视频号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申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无法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解决,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处理视频号侵害肖像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采取措施: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行为扩大造成损害。
2. 保留证据:在采取措施的要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截图、录像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3. 选择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遵循法律规定:在处理视频号侵害肖像权的问题时,要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维权。
视频号侵害肖像权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通过采取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循法律规定,选择专业律师,合法合规地进行维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短视频、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迅速崛起,各种媒体形式应运而生。在这些平台上,用户可以便捷地发表、观看和分享各种内容,视频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交媒体平台,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用户的喜爱。随着视频号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重点探讨在视频号中,如何依法维权,以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肖像权的概念及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百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我决定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进行再现、使用,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 保护权:自然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以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利益。
3. 禁止权: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恶意诽谤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视频号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及责任
在视频号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构成侵权。视频号平台上的一些主播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广告等行为。
2.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对肖像进行恶意诽谤、丑化、扭曲等行为,构成侵权。一些视频号平台上出现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侮辱等行为。
3. 非法获取、使用、保存、传播他人肖像,构成侵权。一些视频号平台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等行为。
针对视频号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责任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过错方是指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过错方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依法维权途径及程序
在视频号中,自然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依法维权:
1. 协商:在侵权行为发生初期,自然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协商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协商成功的,可以签署协议书。
2. 诉讼:协商无果的,自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方的过错。
3. 申请仲裁:自然人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具有终局性,如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律师函:在侵权行为发生初期,自然人可以函告侵权方,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律师函是一种法律文书,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并非法律途径。
在视频号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给自然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害,自然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依法维权。平台也应当加强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