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肖像权法律争议:权利归属与行使探讨
鲁迅肖像权法律争议:权利归属与行使探讨
鲁迅肖像权法律争议:权利归属与行使探讨 图1
涉及文学巨匠鲁迅(周树人)的肖像权纠纷案件频现于公众视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与私益之间平衡问题的广泛关注。鲁迅作为现代文学史上的标志性人物,其作品和形象早已融入国家文化记忆之中,但在法律层面对其肖像权的权利归属及行使方式等问题,却始终存在争议。从法律角度出发,系统梳理鲁迅肖像权的相关法律争议,并探讨解决此类问题的可能路径。
鲁迅肖像权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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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像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肖像权是公民依法对自己的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表现为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鲁迅作为特殊主体的肖像权
鲁迅作为现代文学史上的伟大作家,其作品和形象早已成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自然人,鲁迅同样享有肖像权这一基本民事权利。在鲁迅去世后,其肖像权是否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 perpetual 性质,即使在自然人死亡后,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三)鲁迅肖像权的特殊性
与普通公民相比,鲁迅作为公共人物,其肖像权的行使和保护存在一些特殊性。一方面,鲁迅的作品和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广泛应用于教育、文化等领域;其肖像权的行使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在处理鲁迅肖像权相关争议时,需要兼顾个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鲁迅肖像权法律争议的主要表现
(一)权利归属争议
鲁迅去世后,其作品和形象的权利归属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对葦蕭作品的形象进行使用或者改编,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鲁迅去世后,其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进入 public domain,但其肖像权是否随之失效?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些观点认为,由于鲁迅的作品和形象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属于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其肖像权不应由私人享有,而应归属于社会公众。从法律角度来看,肖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其保护期限应当与自然人 lifetime 相一致,在鲁迅去世后,其肖像权并未消失,而是归属于其继承人。
(二)使用权的界限争议
在实践中,鲁迅肖像的使用往往涉及到教育、文化等领域。学校教材中经常使用鲁迅的形象作为插图;一些文化机构也会使用鲁迅形象进行展览或宣传。在这些行为中,是否需要取得鲁迅肖像权人的许可?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有些学者认为,为了公共利益,应当对鲁迅肖像的使用设定一定的例外规则,在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中可以合理使用。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使用均需获得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商业化利用与权益保护
鲁迅形象被用于商业用途的现象日益增多。有些企业在商业广告中使用鲁迅肖像,或者将其作为商标注册。这引发了关于鲁迅肖像权保护的讨论:一方面,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损害鲁迅形象的严肃性;由于鲁迅已经去世多年,其肖像是否仍受法律保护?
对此,《民法典》第1020条明确规定了对他人肖像的合理使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在非营利活动中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需要许可,但商业用途需要取得许可。对于商业性质的鲁迅肖像使用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未经 permission 不得擅自使用。
鲁迅肖像权法律争议的解决路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民法典》虽然对肖像权的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尚未明确涉及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具体规则。针对鲁迅肖像权保护问题,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1. 明确权利归属:在鲁迅去世后,其肖像权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其肖像均需取得授权。
2. 合理界定使用权限:对于非营利性质的文化、教育活动,可以规定合理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而对于商业用途,则应要求必须获得许可。
(二)健全鲁迅肖像权保护机制
1. 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于涉及鲁迅肖像的使用行为,可以在相关部门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以确保合法使用并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大执法力度:对擅自使用鲁迅肖像进行商业营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3. 完善司法衔接机制:在处理鲁迅肖像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裁决的有效执行。
(三)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1. 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向公众普及肖像权的基本知识和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加强对鲁迅形象保护的宣传教育。
2. 引导理性使用:鼓励社会公众在尊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鲁迅资源进行文化创发展。
3. 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举报侵权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鲁迅肖像权的良好氛围。
鲁迅作为现代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其形象和作品对我们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利用鲁迅资源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对其肖像权的保护。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好鲁迅肖像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才能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民法典》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将为解决鲁迅肖像权争议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实施、提高公众意识等多种措施,推动鲁迅肖像权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保护好鲁迅肖像权不仅关系到对其个人形象的尊重,更是维护文化传承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应当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积极促进鲁讯资源的合理利用,让这一宝贵的文化财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