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是否包括姓名权?
侵犯肖像权是否包括姓名权? 图1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侵犯肖像权,通常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涉及姓名权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侵犯肖像权是否包括姓名权?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理论分析
1. 姓名权与肖像权的性质不同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独立性。肖像权则是一种人格权,但其功能是为自然人提供形象表现,以识别身份。在性质上,姓名权与肖像权存在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2. 侵犯肖像权不必然涉及姓名权
虽然侵犯肖像权可能包括对肖像中姓名权的侵犯,但肖像权并不依附于姓名权而存在。也就是说,即使某人的肖像中不包含姓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仍然可能存在。某人的肖像中没有出现其姓名,但若他人擅自使用该肖像,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相反,如果某人的姓名在肖像中被明确标注,那么即使他人未使用该姓名,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实践探讨
1. 案例分析
(1)甲擅自使用乙的肖像,但甲的肖像中并未出现乙的姓名,乙可以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此案例中,虽然甲侵犯了乙的肖像权,但并未侵犯乙的姓名权。
(2)乙的肖像中包含其姓名,甲擅自使用乙的肖像,并且使用了乙的姓名,甲构成侵犯乙的肖像权及姓名权。
2.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从该规定来看,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包括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等行为,而姓名权并不在其中。
侵犯肖像权并不必然包括姓名权。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能涉及姓名权,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