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中的肖像权:历史演变与实践分析

作者:女郎 |

肖像权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在美国法律中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从美国隐私权的起源、肖像权的基本概念以及侵犯肖像权的具体类型等方面展开探讨,并结合案例分析和中美法律对比,全面解析美国法律中的肖像权保护机制。

美国隐私权的起源与肖像权的概念

10年,美国两位着名的律师路易斯布兰蒂斯(Lewis Brandeis)和萨莫尔华伦(Samuel Warren)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开创性论文。该论文首次系统地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文中指出,隐私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私生活领域,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对其人身、财产或信行不当使用或公开。

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美国法律逐渐形成了对肖像权的独特理解。肖像权(Right of Likeness)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形象、照片、视频等享有专有权。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以商业或其他营利性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美国法律中的肖像权:历史演变与实践分析 图1

美国法律中的肖像权:历史演变与实践分析 图1

根据1903年纽约州通过的相关法律,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面部特征,还包括个人的整体形象和任何能够识别出该自然人身份的身体特征。这种广义上的肖像权保护成为后来美国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处理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

侵犯肖像权的主要类型

根据美国及仿效美国的国家和地区关于隐私权的判例,学者了以下几种主要的侵犯肖像权行为类型:

A. 滥用(Appropriation)。这是最常见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具体指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肖像以谋取经济利益或商业优势。在零售业中,商家未经许可在广告或包装上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便构成侵权。

B. 误导性使用。如果被告利用原告的形象误导消费者相信其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也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这种类型通常发生在名人代言、产品推广等领域。

C. 非商业性但具有侵扰性的使用。虽然某些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如果过度侵扰个人私生活领域,则可能仍然构成侵权。在私人住宅外未经允许拍摄家庭成员照片并在网络上传播便属于此类情况。

美国肖像权保护的特殊情形

1. 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根据新sworthv. New York Times Co.案,新闻报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满足“新sworth标准”,即所使用的照片或影像具有显着的新sworthiness(新闻价值)且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2. 美国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差异。虽然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肖像权,但各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法律。加利福尼亚州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保护较为严格,而其他州可能更多考虑等因素。

中美肖像权保护制度的比较

与美国相比,的肖像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明确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国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法律中的肖像权:历史演变与实践分析 图2

美国法律中的肖像权:历史演变与实践分析 图2

A. 美国更加强调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即使对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也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而法律则更多地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权益。

B. 在侵犯肖像权的诉讼中,美国倾向于采取“损害赔偿”为主导的责任形式,而的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恢复原状和停止侵害等救济措施。

案例分析

1938年的一个典型判例是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赫斯特勒杂志公司诉法福利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小册子封面使用原告牧师的照片构成肖像权侵犯,但指出在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和的案件中需要谨慎适用相关法律。

通过对美国法律中肖像权保护制度的深入分析这一权利体系不仅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高度尊重,也反映了现代社会中平衡商业利益和个人权益的重要原则。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不同法系之间的交流与借鉴将更加频繁,这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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