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女子状告我国公民侵犯肖像权,请求赔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逐渐受到重视。在涉及肖像权这一特殊人身权领域,仍有一些争议和纠纷发生。一起由外国女子状告我国公民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件详情如下:外国女子甲与我国公民乙在社交场合相识,甲的容貌被乙所吸引,便向乙提出要求,希望乙为甲拍摄一组照片。乙答应后,便拍摄了甲的照片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后甲发现乙所拍摄的照片未经其同意就公开发布,且照片中甲的容貌被恶意丑化,严重影响其名誉。于是,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乙拍摄并发布甲的照片,是否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乙所拍摄的照片是否属于恶意丑化?甲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外国女子状告我国公民侵犯肖像权,请求赔偿》 图1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保护,未经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乙在未得到甲同意的情况下制作和使用甲的肖像,已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乙所拍摄的照片是否属于恶意丑化,需要综合考虑照片的内容、背景、语境等因素。在本案中,乙所拍摄的照片中,甲的容貌被恶意丑化,严重影响其名誉。乙的行为构成恶意丑化。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其名誉损失。
乙的行为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且属于恶意丑化。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其名誉损失。此类案件的处理,对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