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獲勝诉:一例惡意侮辱案件

作者:浮浅 |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日益猖獗,恶意的侮辱行为尤为值得关注。介绍一起侵犯肖像权并获得胜诉的案件,以期引起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提升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

案情简介

原告某与被告在某网络平台上相识。被告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含糊不清、恶意的文章,攻击原告的容貌,并配以原告的肖像。该文章迅速引起了大量关注,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其文章恶意的侮辱原告,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根据我国《民法典》千零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恶意的侮辱文章,造成原告的名誉损害,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分析

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当前侵犯肖像权案件的一些特点。

网络平台的兴起使得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更容易传播,范围更广。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性言论往往能够迅速获得关注,导致肖像权受到严重损害。网络平台的治理应当加强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监管,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当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更多表现为恶意的侮辱, rather than性的利用。在许多情况下,侵权者出于恶意,故意侮辱他人容貌,以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更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伤害。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手段不断创新,如通过图片合成、深度学习等技术制作虚假肖像权,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大的困难。有必要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监管,防止新技术被用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獲勝诉:一例惡意侮辱案件 图1

侵犯肖像权獲勝诉:一例惡意侮辱案件 图1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心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可以得到法律制裁的。我们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防止自己成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者。也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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