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9条与条款的界定与应对策略

作者:倾城恋 |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条款”这一概念屡见不鲜。从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规定,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合同中的不合理约定;从餐饮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到快递公司单方面更改服务规则的行为,这些都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消费者,我们常常感到权益被侵犯,却又不知道如权。在这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的概念与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条款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格式合同的重要规范,旨在平衡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利益。

格式条款广泛存在于各类商业活动中。从普通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到复杂的金融投资、网络交易,格式条款几乎无处不在。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地位的差异,这些条款往往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在某网络游戏公司制定的虚拟物品转让合同中,单方面规定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货币转移给他人,这种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39条与条款的界定与应对策略 图1

合同法第39条与条款的界定与应对策略 图1

条款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认定

“条款”这一概念虽然并非法律术语,但其内涵却可以清晰地对应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条款”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1. 提供方具有优势地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信息优势,能够在拟定合完全主导条款内容。

2. 排除、限制消费者权益:这些条款通常会排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某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一经报名,概不退费”,这种条款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未履行提示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来判断某一条款是否构成“条款”:

- 公平性审查:是否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

- 提示义务履行情况:提供方是否尽到了合理提醒注意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与条款的界定与应对策略 图2

合同法第39条与条款的界定与应对策略 图2

- 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普通消费者能否理解相关条款的真实含义。

在某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案例中,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条款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考虑到业主的实际停车需求;该条款排除了车主的基本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

应对条款的有效策略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面对条款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合同法》第39条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保障机制和个人维权路径:

1. 条款无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格式条款包含有违公平原则的内容,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合同中无效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2.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在对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自身权益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要求提供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某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协议中设置不合理收费项目,在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后,消费者可以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费用。

3. 寻求行政监管和行业规范:在遇到典型的条款时,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反映问题。针对网络交易、金融消费等领域的条款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展开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4. 利用团体诉讼机制: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的条款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团体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在某知名网络游戏运营商单方面修改用户协议、侵害虚拟财产权益的案件中,就有数百名玩家联合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有利判决。

《合同法》第39条不仅是格式条款制度的核心依据,更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条款,关键在于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巧妙地应对这些不合理的规则。通过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并借助司法途径和社会监督力量,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进步。

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面对条款时,既要有理性和克制,也要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时,市场才会更加公平,商业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良性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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