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23条: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

作者:か染〆玖づ |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规定物权人权利义务的一部法律。我国《物权法》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结合《物权法》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行详细分析。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被定义为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统一。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基本、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不可分割性、永续性等特点。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

1. 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物权法》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权利人或者权利人指定的代理人办理。”可见,所有权是其他物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拥有所有权,才能设定其他物权。

2. 他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他权,是指在物权法中与所有权相对的、对所有权产生限制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等。他权对所有权产生限制,使得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的约束。在设定抵押权时,债务人对于抵押物的占有被限制,以此保证债务的履行。

3.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相互制约

在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关系。一方面,所有权对其他物权产生制约作用,即其他物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物权对所有权产生制约作用,即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所有权。在担保物权设立时,债务人对于担保物的占有受到限制,权利人不能随意处分担保物,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4. 共有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在特定情况下,多个权利人对于同一物品存在共有关系。此时,各权利人之间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明确共有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物权法》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共有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由共有权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最基本、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绝对性、排他性、不可分割性、永续性等特点。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关系,他权对所有权产生限制,所有权也是其他物权的基础和前提。在共有关系中,各权利人之间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明确共有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全体权利人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合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物权。

物权法第123条: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 图1

物权法第123条: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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