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Kill |

《物权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法典,对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物权关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他人以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事实理由,向权利人提出物权要求,权利人应当拒绝或者应当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拒绝,权利人已经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拒绝的,可以依法请求他人承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该条的规定对于解决因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事实而引发的物权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如何正确适用该条规则,对于确保物权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解读

1.他人以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事实理由,向权利人提出物权要求

关于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关于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他人以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事实理由,向权利人提出物权要求。这里的“他人”是指与权利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陌生人、不相关的人等。这里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事实理由”是指他人对权利存在的真实状态、权利人的主张等事实一无所知或者没有理由相信。这里的“提出物权要求”是指他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要求权利人履行某项物权行为。

2.权利人应当拒绝或者采取其他予以拒绝

当他人向权利人提出物权要求时,权利人享有拒绝或者采取其他予以拒绝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拒绝的包括:

(1)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表示拒绝;

(2)对权利人的主张提出异议,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要求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4)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予以拒绝。

3.权利人已经采取其他予以拒绝的,可以依法请求他人承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当权利人已经采取其他予以拒绝,即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采取法律手段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他人承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害,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害,权利人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3)权利人已经采取其他予以拒绝,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仍然导致权利人损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条件与限制

1.适用条件

(1)他人以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事实理由,向权利人提出物权要求;

(2)权利人已经采取其他予以拒绝或者已经采取其他予以拒绝,且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已经导致权利人损害。

2.限制

(1)权利人拒绝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视为放弃拒绝权利;(2)权利人已经采取其他予以拒绝,并不能完全证明其对权利存在的真实状态,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仍然可能导致权利人损害,因此权利人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在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和。

案例分析

案例:张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了一套房屋,后发现该房屋已经存在法律上的权利纠纷。于是,张三向房屋的权利人李四提出物权要求,李四以不知道张三房屋的事实理由拒绝张三的物权要求。后张三发现李四恶意串通他人,以李四的名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李四作为权利人拒绝张三的物权要求并无法律依据。而张三在已经采取其他予以拒绝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请求李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李四恶意串通他人,以李四的名字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应当予以迎头痛击。

《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解决因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事实而引发的物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对于权利人而言,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和限制,以促进我国物权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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