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6条解读:探究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作者:凉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本条是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对于理解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探究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与规定,对物权法第186条进行解读。

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和担保物权。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公示是物权变动的重要条件,也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

物权变动的规定

1. 物权的设定。物权的设定是指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是指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性质、内容或者范围发生变化。地役权的变更,是指地役权的内容、范围或者期生变化。

3.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抵押权的转让,是指抵押权的主权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4. 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消灭。担保物权的消灭,是指担保物被消灭,担保物权不再具有保障效果。

物权法第186条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只有这样,物权的变动才能生效,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的变动、维护物权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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