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60条是什么?权威解读来了!

作者:夨吢控ゞ |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基石,是对财产权保护、物权关系配置和交易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自1998年起,《物权法》开始实施,至今已历时20多年。2007年,我国对《物权法》进行了修改,新《物权法》更加注重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物权的公示、交付和交易等制度。《物权法》第60条是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对于理解和运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权威解读

(一)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

根据新《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

(二)权威解读

1.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物权不生效。

2.办理登记是物权设立的要件,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得设定。物权的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效力不定。

3.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他人不知道或者不主张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未办理登记的物权人不能对抗不知情或者不主张的第三人。

案例分析

《物权法》第60条是什么?权威解读来了! 图1

《物权法》第60条是什么?权威解读来了! 图1

(一)甲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将房屋出售给乙。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但未办理登记。后乙发现甲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要求甲承担责任。

(二)丙购买了甲的一辆汽车,但甲未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丙,也未办理登记。后乙购买了甲的汽车,要求丙让出汽车。

《物权法》第60条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物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物权人应当了解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以保障自己的物权不受损失。第三人也应当注意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可能存在风险,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注:本文仅为概括性解读,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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