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物的分类和保护
第十八条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所享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由一个人拥有或者行使。
第十九条 物权法所称物,是指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物权法所称物的范围包括: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对象、物权的保护范围等。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的对象包括物权的权利人、物权的客体等;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物权的权利范围、物权的保护期限等。
第二十条 物权法所称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所享有的权利。权是物权的另一种表述,具有与物权相同的性质。
第二十一条 物权法所称物权保护期限,是指物权在一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物权保护期限的起止时间,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
物权法: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图2
第二十二条 物权法所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物所享有的用益权利。用益物权包括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的追索权、担保物权的分配权等。用益物权是具有担保性的权利,即在债务履行前,权利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物权法所称担保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保证的物。担保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但是不能是现金或者其他货币。
第二十四条 物权法所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范围,以其所享有的担保物的价值为限。
第二十五条 物权法所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图1
权利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是物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权利人的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权利的积极行使
权利的积极行使是指权利人通过积极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业主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就属于权利的积极行使。
2. 权利的消极不作为
权利的消极不作为是指权利人通过消极的行为,防止其权利受到侵犯。,业主对于邻居的侵权行为不采取措施,就属于权利的消极不作为。
3. 权利的行使限制
权利的行使有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业主不得行使权利,如在公共安全领域,业主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危险行为。
权利的保护
权利的保护是物权法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权利的积极行使和消极不作为,以及权利的行使限制等。
2. 合同保护
合同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合同可以规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以及违约责任等。
3. 侵权责任保护
侵权责任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方式。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权利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物权法: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条件,如积极行使、消极不作为和权利的行使限制等。而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物权法保护、合同保护以及侵权责任保护等。只有正确行使和保护权利,才能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