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

作者:Only |

立法背景与目的

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规定:“物权人以其财产权利与他人进行交易,他人支付价金的,物权人交付物权。”该条文是对物权法中物权让与的一种规定,旨在明确物权让与的程序和要求,保障物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交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物权法实践中,关于物权让与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为了完善物权法体系,我国立法机关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物权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就包括了第116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 图1

条文分析

(一)条文内容

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权人以其财产权利与他人进行交易,他人支付价金的,物权人交付物权。

2. 交付物权时,物权人应当向受让人生成交付证书。

3. 受让人在支付价金后,应当向物权人取得物权。

4. 受让人在支付价金之前,对物权让与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物权人提供保证。

(二)条文解读

1. 物权让与的基本原则

物权让与是指物权人将其对财产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物权让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物权让与应当由物权人自愿向受让人生成交付证书。

(2)价值原则。物权让与的价金应当与被让与的财产价值相当。

(3)合法原则。物权让与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交付物权的成立要件

交付物权是物权让与的核心环节,只有物权人向受让人生成交付证书,才能使物权让与设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交付物权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物权人将其财产权利让与他人。

(2)受让人的支付价金。

(3)物权人的交付物权。

3. 交付物权的消灭要件

交付物权设立后,如果出现特定的情况,可以导致交付物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交付物权的消灭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物权让与合同被撤销。

(2)物权人将物权让与合同撤销或者放弃。

(3)受让人在支付价金后未取得物权。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应对之策

尽管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对物权让与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交付物权的成立要件

在实际操作中,物权人向受让人生成交付证书时,可能会出现交付物权成立要件不齐备的情况。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物权让与合同中明确交付物权的成立要件,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二)关于交付物权的消灭要件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交付物权消灭要件不齐备的情况。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物权让与合同中明确交付物权的消灭要件,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三)关于支付价金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支付价金不准确的情况。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建议在物权让与合同中明确支付价金的标准和方式,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民法典物权法第116条对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和物的权利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通过对条文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原则,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应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我国物权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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