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后物权法第107条的解读与实践

作者:浮浅 |

《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于我国民法体系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源配置具有关键作用。《民法总则》第107条规定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本文旨在解读《民法总则》第107条的内涵与外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实践探讨,以期为我国物权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107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时起生效。”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登记对抗原则。根据该原则,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经过登记,自登记时起生效。未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视为未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物权法第107条的解读

1.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条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登记。具体而言,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法律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对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2)登记。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办理登记。登记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定程序,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

2.登记对抗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登记时起生效。未登记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视为未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这一规定体现了登记对抗原则,即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

物权法第107条的实践探讨

1.登记对抗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某一房屋的权属纠纷经常被提及。这类纠纷通常涉及房屋的权属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根据《民法总则》第107条的规定,这类纠纷的解决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房屋权属不生效。在房屋权属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办理登记,以避免纠纷升级,影响房屋权属关系的稳定。

2.登记对抗原则在其他物权纠纷中的应用

《民法总则》后物权法第107条的解读与实践 图1

《民法总则》后物权法第107条的解读与实践 图1

在其他物权纠纷中,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等,同样适用《民法总则》第107条的登记对抗原则。根据该原则,这类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物权不生效。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办理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总则》第107条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登记对抗原则,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该规定的解读和实践探讨,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为我国物权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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