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招募、培训、考核和管理,保障仲裁员独立、公正、公平地履行仲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员的管理工作,确保仲裁员独立、公正、公平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尊重仲裁员的人格尊严,保障仲裁员的工作权益,维护仲裁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加强仲裁员的管理,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升仲裁服务水平。
仲裁员招募
第六条 仲裁员招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制定仲裁员招募方案,明确仲裁员招募的条件、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通过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面试、组织能力测试等方式,开展仲裁员招募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招募结果,确定拟任仲裁员名单,并报请仲裁委员会理事会批准。
仲裁员培训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对仲裁员进行法律法规、仲裁业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 仲裁员培训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实用性和针对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组织仲裁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并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仲裁员考核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图1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制定仲裁员考核评价标准,对仲裁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仲裁员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仲裁员考核结果,对仲裁员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理。
仲裁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与仲裁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仲裁员的工作状况和需求,为仲裁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尊重仲裁员的人格尊严,保障仲裁员的工作权益,维护仲裁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仲裁员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