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仲裁的活动。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区仲裁委员会)作为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主导机构,肩负着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顺德区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劳动者的代表组成。顺德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在本区内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职责主要包括:
1. 依法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 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仲裁,依法作出裁决;
3.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的的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设办公室、仲裁庭、调查股、法律咨询股等职能部门。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数量和仲裁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仲裁员、工作人员。
仲裁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劳动者的代表产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劳动保障知识和管理经验。仲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和公正、公平、独立的职业精神。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的规定,开展仲裁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1. 申请仲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协商无果的,可以向顺德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表、相关证据材料等。
2. 仲裁审查:顺德区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仲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图1
3. 仲裁 hearing: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hearing。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仲裁庭进行调查核实。
4.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终结,根据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依法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独立地开展仲裁工作,努力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顺德区仲裁委员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顺德区仲裁委员会将继续发挥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主导作用,努力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