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的争议解决手段。仲裁院和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活动的两种主要形式,它们在仲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在组织形式、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深入分析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仲裁院的定位与功能
仲裁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设立,负责管理和主持仲裁活动的机构。仲裁院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权的行使。仲裁院是仲裁权的行使主体,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仲裁的決定。
2. 仲裁程序的执行。仲裁院负责组织仲裁活动,包括仲裁庭的组建、仲裁程序的执行、裁决的作出和履行等。
3. 法律制度的供给。仲裁院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负责制定仲裁规则、解释仲裁法律法规,为仲裁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的定位与功能
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由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权的行使。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权的行使主体,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仲裁的決定。
2. 仲裁程序的执行。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仲裁活动,包括仲裁庭的组建、仲裁程序的执行、裁决的作出和履行等。
3. 法律制度的供给。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负责制定仲裁规则、解释仲裁法律法规,为仲裁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的差异
1. 组织形式。仲裁院是独立设置的机构,由法律明确规定其组织形式和职能;而仲裁委员会则是由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组织形式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和授权。
2. 功能定位。仲裁院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仲裁权的行使、仲裁程序的执行和法律制度的供给等方面;而仲裁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仲裁权的行使、仲裁程序的执行和法律制度的供给等方面。
3. 独立性。仲裁院在仲裁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可以独立行使仲裁权,作出独立裁决;而仲裁委员会则在仲裁活动中不具有独立性,其裁决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才能生效。
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的联系
1. 业务合作。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业务中可以进行合作,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图1
2. 资源共享。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可以共享资源,包括仲裁员、仲裁设施、法律研究等,以提高仲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活动的两种主要形式,它们在仲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在组织形式、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但它们在仲裁活动中可以进行合作,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深入分析仲裁院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