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负责解决涉及我国内地的商业纠纷。为保证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专业性,规范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仲裁员资格
1. 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具有与我国家庭法律规定的 compatible level 的学位或者资格;
(3) 具有与我国家庭法律规定的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relevant field;
(4)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正廉洁声誉。
2. 仲裁员应当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仲裁员申请
1. 仲裁员申请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仲裁员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
3. 申请人应当填写《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 南京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仲裁员培训
1. 南京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仲裁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仲裁法律法规、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案例分析等。
2. 仲裁员应当参加培训,并提交培训結业证书。
仲裁员考核
1. 南京仲裁委员会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仲裁员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
2. 仲裁员应当接受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
仲裁员职责
1. 仲裁员应当遵守南京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仲裁职责,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仲裁。
2. 仲裁员应当维护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声誉,提高仲裁活动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仲裁员权利与义务
1. 仲裁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仲裁活动;
(2)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
(3) 对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仲裁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南京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2) 维护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声誉,提高仲裁活动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3) 参加仲裁员培训和考核。
仲裁员解聘
1. 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员的表现、健康状况等原因,解聘仲裁员。
2. 仲裁员对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图1
2. 本办法由南京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