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的仲裁规则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及《江苏省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仲裁机构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劳动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仲裁范围
本规则所称的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二)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仲裁申请
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二)申请符合法定申请时效;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
(四)争议已经发生,且属于本规则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设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仲裁。
2.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3.仲裁 hearing的举行。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通知当事人举行仲裁 hearing。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4.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庭在仲裁 hearing举行结束后30日内,应当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5.裁决的履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1.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仲裁材料的提交。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仲裁材料,不得伪造、毁灭。
3.仲裁决定的效力。仲裁委员会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纠纷的仲裁规则 图1
4.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