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受损,勇敢维权:一例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启示》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包括拍摄、制作、使用、出版、网络传播等方式。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宣传,或者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他人的肖像。
2. 制作、使用、出版、网络传播他人肖像,且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制作和使用了他们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在网络上公开了他们的肖像。
3. 恶意损毁、玷污他人肖像。故意损毁他人的照片,或者在网络上传播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他人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也可能会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侵权人拒绝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犯肖像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只有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
《肖像权受损,勇敢维权:一例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启示》图1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传播的便捷,肖像权这一概念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仍然屡见不鲜。通过一起侵犯肖像权纠纷案,探讨如何在法律领域内为肖像权受损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
案情简介
在某市,一名名叫小王的年轻人因网络上传自己的照片,被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允许地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小王发现此事后,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精神损害。但该公司以肖像权合法使用为由,拒绝小王的诉求。无奈之下,小王诉诸法律,要求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针对此案,我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在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其肖像。”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制作、使用、提供、出版、传播他人肖像均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该案情况,小王的照片被未经同意地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已经构成侵权。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小王作为肖像权受损者,有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与维权途径
1.停止侵权行为:受损者可以通过向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自身肖像权的目的。在实践中,停止侵权行为的方式包括:要求侵权人删除涉及侵权照片的广告、要求侵权人向公众道歉等。
2.消除影响:受损者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侵权行为对自己的名誉、声誉产生的不良影响。要求侵权人在报纸、杂志、网络等平台上一致性发布道歉声明。
3.赔礼道歉:受损者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礼道歉,以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在实际操作中,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向受损者发送道歉信、在侵权场合为受损者赔礼道歉等。
4.赔偿精神损害:如果侵权行为给受损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受损者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在判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损者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肖像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在法律领域内得到了明确的保护。当肖像权受损时,受损者应积极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损者还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合理行使肖像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肖像权受损,勇敢维权:一例侵犯肖像权纠纷案启示》 图2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时刻关注自己的肖像权,切勿让权利受到侵害。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们也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尊重他人权利、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