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Ghost |

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或公开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名化的方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基于此,在发现肖像权遭受侵害时,谁有权代表肖像权人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呢?这就涉及到了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

侵害肖像权举报主体的一般规则

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1

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1

在民法典中,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专有的权利。《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肖像权不得被丑化、污蔑。”根据此条规定的精神,当他人实施侵害肖像权行为时,可以作为举报主体的包括:

(一)直接利益受损者

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受到实际损害的本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自然人对其肖像权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例:甲未经乙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则乙是唯一有权主张侵权责任的主体。

(二)特殊情况下的近亲属

基于身份法理,在特定情况下,近亲属可以代表死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肖像权。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被侵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被侵害者已经死亡但其肖像仍具有商业价值

(三)例外情况下的其他组织

根据《民法典》千零一十条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的严重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益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这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保护需要。

举报主体的权利边界

在确定举报主体的也需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行使边界:

(一)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1. 自然人对侮辱、诽谤自己的行为享有直接诉权

2. 自然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3. 自然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二)近亲属的代位诉讼权

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被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诉讼

2. 肖像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权利

但是,在行使以上代位诉权时,需遵守法律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三)特定情况下其他主体的介入权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体肖像权侵害事件,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主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需要。

司法实践中举报主体的认定规则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举报主体的审查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一)审查主体与被侵权人的关系

1. 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2. 一般情况下只能为自然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二)判断是否需要诉讼代理

1.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

2. 对于死亡的被侵权人,由继承人代为诉讼

(三)认定主体的举证责任

主张侵害肖像权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与受害人的关系。

举报主体的选择依据

选择合适的举报主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权益受损的直接性

只有直接受损人才能作为初始举报主体,近亲属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代为行使权利

(二)行为后果的影响范围

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确定最适合的报案主体

(三)法律规定

严格遵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主体资格

举报主体与证据收集

在确定举报主体的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证据类型

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肖像使用未经许可的证明

2. 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证明

3. 公开传播或商业使用的证据

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2

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2

(二)保全证据的方式

可以采用公证、拍照、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

(三)证据提交程序

需严格按照诉讼规则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未来发展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侵害肖像权的情形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在人工智能时代,面部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一)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1. 深度伪造技术对肖像权的影响

2. 大数据环境下的肖像信息使用风险

3. 网络平台的治理责任

(二)举报主体的扩张趋势

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出现新的举报主体:

1. 肖像权保护组织

2. 专业维权机构

3. 受害人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

(三)法律完善的建议

1. 建立统一的肖像权保护机制

2.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3. 加强对新技术的法律规制

侵害肖像权的举报主体问题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尊重个人权益的也要平衡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相信这一领域的问题将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解决。

(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例,纯属理论探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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