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肖像权:规定与保护的平衡

作者:tong |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肖像权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逐渐引起广泛关注。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出发,探讨在规定与保护之间如何实现平衡。

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1. 肖像权的保护

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再现、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公民对肖像权的自主权。《民法典》还规定,未经公民本人或者有权决定的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不得进行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这为公民的肖像权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2. 肖像权的利用

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不得进行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既禁止了非法行为,也明确了合法行为。公民可以合法地使用、提供、出版自己的肖像,但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3. 肖像权的边界

民法典时代的肖像权:规定与保护的平衡 图1

民法典时代的肖像权:规定与保护的平衡 图1

民法典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他人不得利用自然人的肖像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他人肖像权或者其他权益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肖像权边界的界限,防止权利滥用。《民法典》千零二十条也规定:“因合理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公民合理使用肖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现规定与保护的平衡

在民法典时代,为了实现肖像权规定与保护的平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平衡原则的运用

在规定与保护之间,民法典采用了平衡原则。即在保护公民肖像权的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再现、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但是,肖像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用于国家安全、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不受限制。”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的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2. 合理使用的原则

在规定与保护之间,民法典倡导合理使用原则。即在享有肖像权的前提下,公民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合理使用自己的肖像。《民法典》千零一十八条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使用、提供、出版其肖像,不得进行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这为公民合法使用肖像权提供了依据。

3. 侵权责任与补偿

在规定与保护之间,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责任与补偿的规定。如,《民法典》千零二十条、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因合理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这为公民在合理使用肖像权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既明确了公民的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在规定与保护之间,民法典力求实现平衡。通过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和侵权责任与补偿的规定,民法典为公民的肖像权提供了全面的保护,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将为我国肖像权保护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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