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书(违反物权法第31条规定)》
院本席 now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某氏 et al. 违反物权法的行为作出如下判决:
某氏 et al. 在判决生效前一日,擅自改变门锁,侵犯某甲合法的门禁权,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某氏 et al.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氏 et al. 的侵权行为给某甲造成了精神损害,某甲要求某氏 et al.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某氏 et al. 应当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某氏 et al. 的侵权行为还导致了某甲的财产损失,某甲要求某氏 et al. 赔偿财产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某氏 et al. 应当赔偿某甲的财产损失。
某氏 et al. 在判决生效前一日,擅自改变门锁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某氏 et al.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院本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某氏 et al. 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赔偿金。如某氏 et al. 未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赔偿金,某甲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判决。
审判员:某甲
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