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调解书补正6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指南》
关于民事调解书补正6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指南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调解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法》的规定,调解书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导致调解书的内容与实际意思存在不一致之处,此时,如何处理这种补正问题,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民事法学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关于民事调解书补正6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指南》以下简称《规定》应运而生。《规定》旨在明确民事调解书补正的适用范围、程序、内容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在实践中操作提供具体的指引。
民事调解书补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第1条,民事调解书补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但调解协议中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的;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愿存在不一致之处;
(三)调解协议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经审查发现存在错误;
(四)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况。
民事调解书补正的程序
根据《规定》第2条,民事调解书补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补正: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认为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提出补正申请;
(二)人民法院或调解组织审查: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收到补正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的调解书内容予以补正;
(三)制作补正书:补正内容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制作成补正书,与原调解书一同保存;
(四)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将补正书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原调解书的内容及补正内容。
民事调解书补正的内容
根据《规定》第3条,民事调解书补正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漏明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二)遗漏或者错误的调解协议内容;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
《关于民事调解书补正6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指南》 图1
(四)其他需要补正的内容。
民事调解书补正的期限
根据《规定》第4条,民事调解书补正的期限为6个月。自补正书制作之日起,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提出补正申请。超过期限未提出补正申请的,原调解书视为有效。
《关于民事调解书补正6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指南》的制定,为我国民事调解书补正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在实践中正确处理补正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能够按照《规定》精神,认真开展民事调解书补正工作,为推进我国民事调解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