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调解书补裁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于记载诉讼双方协商解决民事争议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字 document。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民事调解书未裁剪、未签名或者内容不完整等现象。针对此类问题,我国于2019年6月14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调解书补裁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补裁及使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补裁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根据《规定》,补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关于民事调解书补裁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1. 调解书未裁剪的,应当补裁。补裁时,应当将未裁剪的部分依法予以补剪,使调解书内容完整。
2. 调解书未签名的,调解人或者被调解人要求补签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补签。补签时,应当由调解人、被调解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
3. 调解书内容不完整的,当事人要求补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补裁。补裁时,应当将不完整的内容依法予以补剪,使调解书内容完整。
补裁的程序如下:
1. 当事人要求补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补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补裁。
3. 人民法院在进行补裁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补裁的法律效果
补裁完成后,具有法律效力。补裁后的调解书与原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调解书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纠纷的,补裁后的调解书对上述纠纷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补裁的期限
补裁的期限自补裁申请递交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补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补裁的,可以延长补裁期限,但延长补裁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补裁的费用
补裁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相关收费规定执行。
补裁后的调解书使用
补裁后的调解书在使用时,应当与原调解书一同保存。在诉讼、仲裁、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原调解书、补裁后的调解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关于民事调解书补裁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完整理解本规定,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学习、适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