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情形分析

作者:Bad |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得以启动和进行的基础性文件,其核心作用在于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为“《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明确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基本要素。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清晰、约定内容模糊或后续行为变更等原因,仲裁协议可能会出现失效或无效的情形。围绕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的情形展开详细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仲裁协议成立的基本要求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特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情形分析 图1

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情形分析 图1

2. 仲裁事项:明确约定哪些争议范围适用仲裁程序。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

如果上述三项内容不完整或存在重大歧义,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法成立。在(2021)沪01民终12623号民事裁定书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因意思表示不明确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约定“如仲裁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这种表述属于“或裁或诉”的情形,违反了《仲裁法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定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一)“或裁或诉”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这种约定削弱了仲裁排他性原则,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2021)京01民终7917号民事裁定书中,中级人民法院对购销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了审查。该条款规定“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再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法院认为这种约定本质上属于“或裁或诉”,违反了《仲裁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最终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确定的、明确的,足以排除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作出模糊或不确定的意思表示,则可能被视为未能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商业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协商未果,可向相关机构申请解决争议”,这种表述并未明确选择仲裁方式,因此无法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三)超出合同范围的事后补充

在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达成协议,试图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增加或修改原有的仲裁约定。如果这些补充条款未被双方充分协商或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另行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至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解决。法院认为该补充协议未能充分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且部分内容存在重大歧义,最终认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

与无效不同,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曾经有效的协议因种事由而丧失其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仲裁协议失效:

(一)后续行为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变更原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则原有的仲裁协议可能被视为已被废止。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最初约定将争议提交至A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争议交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认定这种事后变更行为属于对原仲裁协议的实质性修改,从而导致原仲裁协议失效。

(二)未在约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有些仲裁协议可能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或争议提出方式。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可能导致仲裁协议自动失效。

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任何争议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至C市仲裁委员会解决”。由于相关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仲裁申请,导致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三)客观情况变化

在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原有的仲裁协议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至特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但因疫情导致相关仲裁程序被迫中断,最终使得仲裁协议的实际效力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

案例一:请求意思表示不明确

案情简介:

2019年,贸易公司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未明确选择仲裁方式。

法院裁判:

该约定因意思表示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认为,协议中并未明确排除法院管辖权,因此无法构成有效的仲裁条款。

分析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清晰具体。模糊表述容易导致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产生歧义,从而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二:事后补充协议变更仲裁条款

案情简介:

软件开发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开发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至D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另行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所有未决事项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该补充协议构成对原有仲裁条款的重大修改,导致原仲裁协议失效。

分析点评:

本案反映了事后变更可能对原有仲裁协议产生的重大影响。即便原协议合法有效,但如果当事人通过后续行为明确表示放弃或更改,则可能被视为新的合意,从而导致原协议失效。

法律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准确表达意思表示:在起或签署合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确保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

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情形分析 图2

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情形分析 图2

2. 全面审查补充条款: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补充或变更协议,均需格外谨慎,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约定争议解决。

3. 及时行使权利:如需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避免因逾期而丧失相关权利。

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工具,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失效或无效的情形也不容忽视。当事人在订立合应充分考虑到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和表述,并通过专业的法律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已经签署的 Arb协议,也需密切关注后续履行中的任何可能变更,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通过本文的分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处理争议解决条款,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民法知识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