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作者:ぁ風の沙ǒ |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一种重要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格权益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姓名权被明确列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围绕姓名权的基本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展开详细探讨。

姓名权的定义与法律地位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姓名享有的支配权,包括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转让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冒用等手段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姓名不仅是每个人的标识符,更是每个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联系的重要工具。从法律角度来看,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双重特征。一方面,姓名权的行使关系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姓名也可以产生经济利益,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

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1. 姓名决定权

姓名权的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图1

姓名权的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图1

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双方协议),也可以选择跟随其他姓氏。

2. 姓名使用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进行虚假宣传,将会构成侵权行为。

3. 姓名变更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变更姓名通常需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姓名转让权

在特殊情况下,自然人可以通过协议将姓名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知名人士可以将自己的姓名授权给企业用于品牌推广或者产品命名。这种转让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对特殊主体的姓名权保护

1. 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不得擅自决定或者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除非出于紧急避险或者其他法定理由。

2. 对笔名、艺名等其他称谓的保护

对于笔名、艺名等与真实姓名不同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予以一定保护。根据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具有特定指涉意义的笔名或者艺名,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姓名权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尽管法律赋予自然人广泛的姓名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在行使姓名权时,自然人应当遵循法定限制:

1. 不得干涉他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干涉手段侵害他人姓名权,强制他人使用或变更姓名。

2.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姓名的行使和决定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为子女起名时,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或者歧视的怪异名称。

3. 不滥用姓名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个人利用其姓名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活动,则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姓名权的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图2

姓名权的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图2

姓名权与新技术发展的应对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姓名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可能导致他人姓名被滥用,用于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实施网络诈骗。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涉及此类新型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但在后续司法解释和相关配套法规中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应对措施。

姓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规范。自然人不仅享有对自身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以及转让权,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通过明确的权利界定和义务规定,既保护了个人自由,又维护了社会秩序。

在技术快速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为姓名权等基本人格权益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也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姓名权的重要性并学会正确行使这一权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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